日前,交通運輸部辦公廳下發了關于貫徹實施《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2號,以下簡稱《規定》)的通知,在總結《規定》執行效果的基礎上,為貫徹執行好《規定》內容進一步統一認識,其中,對于此前爭議較大的超限認定標準上,交通部進一步強調要嚴格落實超限認定標準。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超限超載治理工作中要嚴格按照《規定》第三條的超限認定標準執行,確保全國范圍內標準統一,堅決杜絕隨意提高或降低治超執法標準的行為。
這對于某些地方執行一個文件兩套標準的行為是再一次統一認識,在執法標準方面,重慶、四川、陜西等地不顧全國標準4軸車規定31噸限制,以36噸作為該市四軸車超限限制的認定,遭到一些外省司機強烈抗議,紛紛表示不服。在處罰標準方面,標準規定的是車貨總重超過限定標準,但未超過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過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罰款5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而廣東、陜西等地卻有不同的處罰標準。
《規定》要求,對于車貨總質量超過限定標準,但未超過1噸的,處以警告處罰,并在監督消除違法行為后放行;對于車貨總質量超過限定標準1噸的,從限定標準開始計算,每超過1噸罰款500元,未滿1噸的部分不予計算,最高罰款數額不得超過30000元,并在監督消除違法行為后放行。
例如:牽引車驅動軸為雙軸的六軸汽車列車車貨總質量達到49噸未滿50噸的,處以警告處罰;達到50噸未滿51噸的,罰款500元;達到51噸未滿52噸的,罰款1000元,以此類推,最高罰款數額不得超過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