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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州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公開了一則對物流公司的《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案涉物流企業由于缺乏必要的辦公場所、缺少相應資質、無固定資產、存在資金回流的現象而被認定為存在虛開發票的違法行為。
湖州逸文物流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330522MA2B69FA54):對你單位(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長興綜合物流園區商務樓11樓1183)的稅收違法行為擬于2022年5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一、稅務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擬作出的處罰決定:經實地檢查發現你公司未在湖州市長興綜合物流園區商務樓11樓1183辦公,且經浙江長興綜合物流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證實你公司未在該注冊地辦公經營。經檢查組多次撥打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唐遠農在金三系統中預留的電話(15657955343)提示該用戶無法接通,近階段提示為空號。經賬面檢查發現你公司“固定資產”科目余額為零,經長興縣公路與運輸管理中心證明湖州智文物流有限公司未辦理車輛營運證,未取得營運資質。2018年9月起增值稅一直為零申報,長興縣稅務局開發區稅務所開具證明你公司目前是非正常戶。經對開票數據進行檢查,你公司于2019年4-8月期間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165份,發票金額13666957.75元,稅額1230026.11元,價稅合計14896983.86元。經對你公司開票資金流情況進行檢查發現:(1)2019年6-8月湖州逸文物流有限公司開具給浙江康源物資有限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16份(金額1170169.64元,稅額105315.26元,價稅合計1275484.9元),受票單位已全部認證抵扣。2019年6月28號、7月30日、9月2日浙江康源物資有限公司將運輸費用484896.33、314410.35元、386894.55元轉給湖州逸文物流有限公司。2019年6月28號、9月3日湖州逸文物流有限公司轉給王威個人農行卡484896.33元、387000元,7月30日湖州逸文物流有限公司轉給李素文310000元。王威當天收到網銀轉賬310000元。2019年6月28號、7月30日及2019年9月2日王威轉給章靖宇(蘭溪人,從浙江康源物資有限公司處得知)個人卡484896.33元、314410.35元和386894.55元。合計轉給章靖宇1186201.23元。浙江康源物資有限公司于6月26日、7月25日、8月29日轉給湖州逸文物流有限公司36497.57元、23665元(轉王威)、29121.10元,合計89283.67元(89283.67/1275484.9=7%)。(2)2019年4月和8月湖州逸文物流有限公司開具給湖州紅星建筑防水有限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7份(金額464089.39元,稅額41768.05元,價稅合計505857.44元),受票單位已全部認證抵扣。2019年4月26日、8月7日、8月21日湖州紅星建筑有限公司分別轉給湖州逸文物流有限公司133984元、66409元,305464.44元,共計505857.44元,2019年4月26日、8月9日、8月21日分別轉給王威133984元、68000元和305500元,2019年4月26日、8月21日資金存在快進快出至個人賬戶125945元、288350元。經檢查人員詢問湖州紅星建筑防水有限公司的一名駕駛員,該駕駛員王中旗承認通過林興配載從湖州逸文物流有限公司以支付手續費方式取得發票的事實。(3)2019年4月、5月湖州逸文物流有限公司開具給寧波市奇速物流有限公司(已注銷)增值稅專用發票50份(金額4197736.88元,稅額377796.22元,價稅合計4575533.10元)。2019年6月13日和2019年7月15日開具給寧波市創云物流有限公司(已注銷)增值稅專用發票共56份(金額5052577.99元,稅額454732.01元,價稅合計5507310元)。存在部分資金流異常涉嫌回流。2019年4月19日寧波奇速物流有限公司分二次轉給湖州逸文物流有限公司2397600元(一次1230000元,一次1167600元),同日湖州逸文物流有限公司分二次轉給王威2397600元(一次1230000元,一次1167600元),同日王威轉給韓寶林(蘭溪虛開案主犯)2397600元(一次1230000元,一次1167600元),當天由韓寶林轉給寧波奇速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賬戶2430000元(一次1230000元,一次120000元)。經對你公司取得進項發票資金流進行檢查:(1)2020年6月經國家稅務總局亳州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確認蒙城縣恒祥木業有限公司在2019年04月開具給你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5份(發票代碼3400163160,號碼01973294至01973298#,貨物稱為托盤,共計金額442566.36元,稅額57533.64元,價稅合計500100元)為虛開。(2)你公司從東營通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取得金額為4344107.19元,稅額為390969.61元,價稅合計4735076.8元,貨物名稱為“液化石油汽”增值稅進項發票44份,賬面已支付2705235.60元,應付賬款貸方余額2029841.20元。2019年5月5號湖州逸文物流有限公司分三次轉給東營通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705235.60元,當天東營通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轉給劉慶強2705235元,同日劉慶強轉給胡小平1000000元,轉給胡秀蘭1100000元,轉給王靜華605235元,當天上述三人分別轉給韓寶林999980元,1099980元,605215元。韓寶林于當天分三次轉給王威1000000元,1100000元,605235.60元,同日王威轉入湖州湖州逸文物流有限公司1000000元,1100000元,605235.60元。上述資金流動異常,涉嫌資金回流。(3)你公司從山東雙海能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取得金額為744761.82元,稅額為67028.58元,價稅合計811790.40元,貨物名稱為“液化石油汽”增值稅進項發票8份,賬面已支付811790.40元,應付賬款無余額。2019年8月23日湖州逸文物流有限公司分二次轉給山東雙海能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811790元,同日山東雙海能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轉給馮培真811790元,同日馮培真分二次轉給韓寶林811780元(一次700000元,一次711880元(包括浙江嘉恒物流有限公司600000元)),同日韓寶林轉給王威811790.40元(一次700000元,一次711790.40元(包括浙江嘉恒物流有限公司600000元)),當天王威分二次轉入湖州湖州逸文物流有限公司700000元,111790.40元。上述資金流動異常,涉嫌資金回流。結合以上檢查結果,湖州逸文物流有限公司運輸能力與開具發票運輸費用完全不相符,企業法定代表人存在走逃失聯,注冊地址虛假且已查實部分資金回流異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7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走逃(失聯)企業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檢查問題的通知》(稅總發〔2016〕172號)之規定,對你公司開具的165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金額13666957.75元,稅額1230026.11元,價稅合計14896983.86元)認定為虛開發票。證據一:開票方稅務機關國家稅務總局泰州市稅務局稽查局的相關證明材料,證明蒙城縣恒祥木業有限公司開具給你公司的5份增值稅為虛開發票。證據二:2019年湖州逸文物流有限公司開具給浙江康源物資有限公司16份增值稅專用發票、2019年4月和8月開具給湖州紅星建筑防水有限公司7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取證資料。證明你公司開具發票的業務交易過程。證據三:2019年你公司基本存款賬戶的資金明細情況,證明你公司于2019年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有關收付款情況,涉嫌資金回流。證據四:2019年涉嫌資金回流對公賬戶及個人銀行賬戶的資金明細情況,證明你公司開具和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嫌資金回流。證據五:2021年9月長興縣稅務局開發區分局開具的證明,證明你公司現已為非正常戶。證據六:2020年11月浙江長興綜合物流園區發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證明你公司注冊地址虛假,未在注冊經營地址辦公。證據七:2020年11月長興縣公路與運輸管理中心出具的證明,證明你公司未辦理車輛營運證,也沒有取得營運資質。證據八:你公司2019年財務報表、增值稅申報表及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復印件,證明你公司2019年財務情況和納稅申報情況。證據九:你公司賬務處理科目明細賬、記賬憑證及原始憑證復印件,證明你公司開具和取得發票的賬務處理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擬對你公司虛開發票的行為處500000元罰款。 二、你單位有陳述、申辯的權利。請在我局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到我局進行陳述、申辯或自行提供陳述、申辯材料;逾期不進行陳述、申辯的,視同放棄權利。三、若擬對你單位罰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單位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可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書面提出聽證申請;逾期不提出,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從該例處罰書中我們可以發現,資金流的異常仍然是稅務機關認定虛開行為的重要“抓手”,尤其是公戶對私戶的大額轉賬的現象已經成為稅務機關發掘空殼物流企業、開票平臺的重要特征。對于很多網絡貨運企業來說,即便在業務真實的情況下,仍存在較大的資金回流的風險。由于網絡貨運平臺向司機支付報酬存在時間差,因此大多個體司機要求托運企業即時私人卡轉賬結算。為了防止重復付款,托運企業向網絡貨運平臺統一提供私人卡接受報酬轉賬。此種情形下托運企業上傳的運輸信息均真實,但出現了“資金回流”現象,即托運企業公戶-網絡貨運公戶-托運企業私戶。雖然,這樣的業務操作均立足于真實的運輸業務,但由于開票時間出現差異(候補發票)、開票信息錯亂(業務內容張冠李戴)、私戶轉賬等異常現象而容易被稅、警認定未發生真實的運輸業務,進而錯誤認定虛開。但是,僅憑“資金回流”的現象并不足以說明企業存在虛開行為,因此相關網絡物流公司應對業務真實發生的過程、結果全程留痕,及時排除可能招來稅務機關質疑的不合規現象,確保將業務真實性作為網稅務合規第一要務。